★船名命名規則★
一、船舶命名不得與現有船名重複。
二、船舶所有人命名時,不得有下列情形:
1. 損及國家、社會公共利益,違反公序良俗。
2. 欺騙公眾或造成誤解。
3. 中文船名以中文字搭配英文或符號,船名字尾為號或輪。
4. 使用之中文字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列有文字。
5. 其長度最多不得超過10個字。
三、船舶命名時,應先於MTNet系統「船名掛號申請」進行查詢,注意事項如下:
1. 請於MTNet系統「船名掛號申請」查詢船名是否重複。
2. 系統船名登載格式如下:
(1) 船舶之船名遇數字字義且其後無文字時,無論使用「國字」或「阿拉伯數字」均視為同一艘船,
並以「阿拉伯數字」字型鍵入,由系統自動加註「號」字,以利統一作業。舉例如下:
原船名 本系統鍵入之船名
國利二號 國利2號
天華二 天華2號
十八春陽 (不變)
天鵬洋NO1 天鵬洋1號
(2) 英文字以「半形」字型鍵入且為大寫。
(3) 船名輸入時,字與字間不得留有空白。
(4)中文同義字以繁體或左右為主,舉例如下:
中文同義字以繁體為主,如「台→臺」、「体→體」…等。
中文同義字以左右為主,如「峯→峰」、「羣→群」…等。